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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四 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8年06月19日)
第 33 條
受徵用之財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辦演習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除徵用,並於解除徵用時給與補償金。

損失補償,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主辦演習機關應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