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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四 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8年06月19日)
第 35 條
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