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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五 章 獎勵與罰則 ( 108年06月19日)
第 41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