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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8年06月19日)
第 45 條
各機關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演習時,其所需經費,由委辦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