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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19日)
第 5 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