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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 96年02月09日)
第 4 條
需求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徵用民力時,應將工作之種類、地點、徵用之期間、人數等相關資料,移請審查機關審查後,擬訂民力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實施。

前項民力徵用計畫,經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需求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三個月前,開具民力徵用需求書,發交當地執行及處分機關辦理徵用。

執行及處分機關配合執行演習所需作業經費,需求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三個月前,隨民力徵用需求書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