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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二 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 95年10月11日)
第 10 條
戰備各階段軍事總機、通資節點至各公、民營機關(構)交換機或集線機之中繼線及軍事總機、通資節點直接接用各公、民營機關(構)交換機或集線機長途電路之聯絡線,由雙方選定適當地點佈設銜接,並各自維護線路。各公、民營機關(構)交換機或集線機至聯合長途臺之中繼線,由國防部協調有關機關(構)負責佈設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