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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二 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 95年10月11日)
第 11 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與軍事機關(部隊)共用之通信系統,以軍事通信之傳輸優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