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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二 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 95年10月11日)
第 13 條
公、民營機關(構)之重要通信設施,遭致重大損壞時,得向地區之管制單位申請支援,協同搶修。但應急戰備階段或災害支援之管制期間,須接受地區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之作業管制,依軍事需要,協調搶修之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