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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二 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 95年10月11日)
第 8 條
各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應依據轄區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業務特性及通信設施能量,規劃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支援軍事運用之原則,以順利支援作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