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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二 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 95年10月11日)
第 9 條
各管制單位,應依戰備各階段軍事需要,將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資電路,直接接入經國防部核定之軍事總機、通資節點或指定之聯合長途臺,擔任輔助軍事通信之任務。

前項聯合長途臺之設置地點,由國防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