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 108年01月25日)
第 6 條
軍事勤務人力,得優先運用退伍、結訓後八年內未列入軍隊徵召之人力。不足時,得運用通報列管後八年內之補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