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 108年01月25日)
第 9 條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應配合年度軍事動員準備方案所屬分類計畫,協調各相關單位,依需要逐年檢討修正轄區軍事人力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