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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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 111年07月18日)
第 14 條
擔任重要港口、機場、橋樑隧道與鐵道守護之部隊、憲兵、警察機關及民防團隊,應兼負交通管制勤務,並接受地區聯合運輸指揮處之指揮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