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公路運輸管制之路線及核定權責,區分如下:
一、管制路線:由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定。並依作戰地境,由各聯合運輸指揮處對轄區內優先使用公路之時間、空間作全面之管制。
二、監督路線:由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定。對公路作必要之管制。但可視狀況需要,改為管制路線。
三、循環路線:由各聯合運輸指揮處核定。沿管制路線重要城市及交通要點之管制站(哨),依路線管制之要求,作為轄區內之交通循環路線。
四、其他路線:由各聯合運輸指揮處、運輸指揮組核定。指揮轄區內之憲兵、警察機關,對公路作必要之管制,並循指揮系統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