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 109年10月06日)
第 9 條
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