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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 95年01月12日)
第 4 條
各管理機場之軍事機關(以下簡稱機場軍事機關)應公告鴿舍拆遷補償之申請期限及補償基準。並以書面通知應拆遷之鴿舍所有權人(以下簡稱養鴿戶),於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鴿舍所有權切結書(如附件二),送請當地機場軍事機關審核。

機場軍事機關接獲養鴿戶拆遷補償申請後,應派員會同當地建築師公會推薦之建築師及鴿舍所在地鄰、里長赴現場測量、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