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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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 95年01月12日)
第 5 條
機場軍事機關依測量、履勘結果及補償基準,核定拆遷日期及補償費,並於應拆遷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養鴿戶。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補償金額、請領程序、拆遷日期及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