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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 95年01月12日)
第 6 條
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發給補償費。

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七日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加發一成之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