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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 95年01月12日)
第 7 條
養鴿戶未依期限申請拆遷或申請後未依通知拆遷日期拆遷者,機場軍事機關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三),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之日期,並不予補償。屆時仍未拆遷者,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等相關人員,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