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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 109年10月21日)
第 2 條
國防部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之主管機關,權責如下:
一、陳報行政院核定徵購、徵用之時期及區域後,發布實施命令。
二、指導有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需求之軍事機關或部隊,對於徵購、徵用之準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