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防空演習於夜間(日出前日沒後)實施時得實施燈火管制,由經濟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相關機關(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除經核准專線供電之單位外,凡由台灣電力公司供電之全部夜間燈火,由台灣電力公司執行管制,停供所有室內外燈火電源。
二、凡經核准專線供電之單位,應與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架設專線電話,密取聯繫,其燈火管制之實施,由各該單位自行嚴密執行,切斷不必要之室內外電源,其必須留用之燈火,一律裝置遮光設備,嚴禁露光。
三、自備發電機者,自行嚴密執行燈火管制,切斷不必要之室內外電源,其必須留用之燈火,一律裝置遮光設備,嚴禁露光。
四、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接獲聯合空中作戰中心(JAOC)下達之燈火管制命令後,通報相關機關(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並由其轉知轄內相關機關(構)。
五、台灣電力公司轄下之各單位應利用該公司通信系統於電力調度間隙輔助傳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