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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 97年04月11日)
第 6 條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策訂次年度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

財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策訂次年度之財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