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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 97年04月11日)
第 9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重要專門技術人員,由物資經濟、交通、衛生及科技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就具有戰時維持軍需民用所必備專長人員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