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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12月31日)
第 2 條
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以下簡稱補習及進修教育):
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之在營服役官兵。
二、曾通過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試驗人員(含後備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