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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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 七 章 證書之核發與管理
( 91年12月31日)
第 29 條
冒用他人補習及進修教育結業證明書、資格證明書及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或偽造、變造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