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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教務 ( 91年12月31日)
第 8 條
高級中學班及國民中學班之教師(官),由班本部敦聘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陸軍高級中學各相關學科教師(官)擔任;國民小學班教師,委請教育部協調國民小學之教師擔任。聘任之教師負責編撰講義教材及評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