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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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三 章 入學、修業期限
( 111年12月12日)
第 10 條
學員生報到後,各校得視需要實施學前教育或訓練。
各校軍事養成教育班隊錄取之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