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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12日)
第 2 條
各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各校)學員、學生之入學、修業、考核、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