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七 章 授予軍事學資、證書核發 ( 111年12月12日)
第 27 條
學員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軍事學校符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修業期滿,軍事學(術)科、軍事訓練成績及格者,同時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第 28 條
結業證書遺失者,得向原就讀之各校申請補發學資證明;原就讀之校院經裁併者,得向國防部申請辦理學資證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