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事教育條例  ( 105年11月09日)
第 12 條
軍事學校應設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之生活管理及其他事務。

前項學生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學員總隊部置總隊長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但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得優先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