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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 105年11月09日)
第 14 條
軍事學校文職教師之權利義務,依相關教育法律辦理。

軍事學校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教師,其教師資格檢定與審查及待遇等,適用教師法第二章、第五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