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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 105年11月09日)
第 17 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