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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 105年11月09日)
第 6 條
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依官科或職類分設正規班、專業(專長)班辦理之,並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進修。

前項正規班、專業(專長)班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