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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 94年05月10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受託機構及合作機構,得視師資、設備、技術能力等教育能量,開辦下列各類終身教育學習班次與課程:
一、學位進修。
二、證照獲得、專長培養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之學習。

國軍官兵在不影響任務遂行情形下,經服務單位主官(管)核准,得參加前項學習班次與課程。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以參加隸屬之執行機關辦理終身教育課程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