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預校高中部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轉學:
一、申請轉學。
二、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但符合當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體格基準者,不在此限。
三、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四、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五、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准擅自離校,或逾時返校,時間連續達七十二小時以上,或全學期時間累計達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
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禁戒之保安處分,或經法院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
七、學年度修習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其所修習上開四領域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八、已重讀一次再達重讀標準。
九、體育學年成績不及格。
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六款規定轉學者,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