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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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 101年10月17日)
第 10 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教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