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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二 章 權責 ( 111年12月12日)
第 10 條
學生、研究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獎懲。

前項學生、研究生獎懲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