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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二 章 權責 ( 111年12月12日)
第 11 條
各校應訂定年班教育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

各校招收修讀他校學程之學生、研究生者,應經國防部核准;其修課、學分及其他雙重學籍相關事項,應於前項年班教育計畫及學則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