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得檢附證明,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期七日入學。
因病、傷、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國軍醫院、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或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因病、傷、懷孕或分娩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一年;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三年。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合格或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