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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四 章 修業年限、成績考核 ( 111年12月12日)
第 26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二次為限。經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及格分數計算;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前項補考及重修之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