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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七 章 退學、開除學籍 ( 111年12月12日)
第 43 條
各校學生經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賠償。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