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七 章 退學、開除學籍
( 111年12月12日)
第 44 條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錄取。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輔導轉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