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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七 章 退學、開除學籍 ( 111年12月12日)
第 44 條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錄取。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輔導轉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