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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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二 章 權責
( 111年12月12日)
第 8 條
學生、研究生之休學、復學、轉系(科、組)、延修、降班、輔導轉學、退學、開除學籍等事項,由各校核定,並陳報國防部或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