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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五 章 轉學、轉系 (科、組) ( 111年12月12日)
第 32 條
各校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經原就讀學校同意,參加其他軍事學校(以下簡稱他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他校相當年級肄業。

各校學生除降班或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外,一年級及最高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第 33 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符合各校所定轉系(科、組)資格者,得申請轉系(科、組)。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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