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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法  ( 94年02月02日)
第 11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