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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法  ( 94年02月02日)
第 5 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