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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8年09月12日)
第 14 條
執行單位辦理第七條之管理及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並經執行單位提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優先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