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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8年09月12日)
第 16 條
依本辦法授權利用之一般研發成果,對授權事項,未經執行單位許可者,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再為授權者,亦同。

前項許可,應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