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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8年09月12日)
第 17 條
基於公益之考量,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得經本部核准,無償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前項無償授權期間,每次不得逾五年。期間屆滿時,仍有公益之必要者,得再依本條規定辦理無償授權。